青海通报6起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违法案例

来源:青海日报  |   发布时间:2023-01-04 09:12:03  |   访问次数:

近期,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针对部分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扎实开展价格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借疫情之机,哄抬涉疫物资价格、未明码标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紧、抓细抓实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市场价格监管。为充分发挥价格违法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相关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一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违法案例。

  案例一:西宁市城北区某连锁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该药店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二:西宁市大通县某门诊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该门诊部未按规定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不按规定实行药品差价率,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三:西宁市某连锁药店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该药店销售的复方硫酸亚铁颗粒、维生素D滴剂、秋水仙碱片、小儿化痰止咳颗粒等4种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四:西宁市某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

  该药房将进价为6.75元/盒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以18.00元/盒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达166.7%。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五:西宁市某连锁药店涉嫌哄抬价格案

  该药店以11.5元/盒(100包/盒)购进5盒何济公阿咖酚散头痛粉,原销售价格为0.16元/包(16元/盒),进销差率39.13%,12月15日将其按25元/盒进行销售,进销差率达117%,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六:海东市乐都区某连锁药店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该药店销售的蓝芩口服液原进价37.5元/盒,原销价48元/盒(明码标价签标示价格为48元/盒),进销差率28%,12月13日,因进价上涨至42.5元/盒,故将销价调整至53元/盒,进销差率24.7%,而明码标价签标示的价格仍为48元/盒,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理。下一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密切关注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以及民生商品等市场价格动态,扎实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暨防疫药械质量安全专项行动,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持续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及时妥善处置价格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退烧止咳、抗生素等药品及医疗用品和民生商品时,如遇哄抬价格、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要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或者登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理。